医学影像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学院教代会制度,推动学院民主建设,促进学院依法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医学影像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学影像学院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是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是医学影像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务决策,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工会、学校教代会的业务指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教代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院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议案,处理、落实提案,并负责实施。学院教职工大会要正确处理学校、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尊重和支持院长及学院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及学院行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院的各项改革,加强学院干部廉政勤政建设,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新时代医学影像学院建设。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的职权有: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工作报告主要涵盖:

1.学院任期目标、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事项;

2.学院改革方案;

3.年度工作计划;

4.年度财务开支情况;

5.阶段性工作总结;

6.其他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通过学院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绩效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审议决定学院内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五)评议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和党风廉政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对学院各方面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六)学院教职工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的意见,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院长提出意见或提出改变决定的建议;院长对教职工大会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要求教职工大会复议。

 

第三章 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 设立学院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未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学院工会工作联系人或教师担任,负责主持执行大会的各项工作。执行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学院领导班子、学校教代会代表、学系主任等构成。执行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全体教职工的三分之一。学院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建议名单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提议,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向全体教职工负责。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职工大会要讨论的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若其调动工作单位,其执行委员会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凡是与学校(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学院教职工,均为学院教职工大会成员。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召开时间根据学校要求,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或经半数以上的教职工同意,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应检查监督教职工大会决议的办理情况。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工作小组承担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在学校工会、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召开时间和议题,报学院党总支和上级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学校教代会代表。

(二)组织教职工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四)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五)处理学校工会、学院教职工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9326日正式实施,学院工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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